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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更多
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自愿组成、地方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深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文富楼4楼罗湖社会创新空间408 (载明 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心智障碍者家庭支持、服务监督,会员交流,会员培训。(具体详见该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 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1 年( 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 会员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 会员代表 大会;
(四)向 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 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 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 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到会理事人数不得低于的理事会人数2/3,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暂未有超过500万元限额。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 会员代表 、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社会组织党建
第四十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 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 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 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 年12 月17日 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